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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相关判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
经审理,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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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警告; (3) 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 (5)送达; (6)采用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事实明显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 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制当事人履行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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