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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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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变更被告第二次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多人中,有一人或者几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实际意义的;②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的;③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在行政诉讼判决下来后,如果判决生效,首先会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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