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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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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诉条件如下:(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原则有: 1、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运用证据的原则: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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