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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是。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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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包括因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包含利息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规定 1、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冲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时间条件是: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从这两点可见,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工程价款到期并经承包人依法催告,而竣工之日仅意味者承包人完成了约定的工程事项,并不代表工程价款到期。 2、不利于保护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为复杂,在工程竣工后,需经验收、结算等程序方能确定实际工程价款,如简单地规定起算日为竣工之日,必然剥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使其客观上无法行使优先权。 施工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项目管理者联盟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 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3、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4、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5、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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