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并未规定上下班时间,只规定了工时:具体如下:《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工伤认定上下班的时间范围如下: 基于劳动者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存在一些误解,本文为大家详细讲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 的确,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其次,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般法院是下午2:00上班。 法院是国家机关,实行的是同一工作时间,其中夏天适当有变化。 法院工作时间为:早8:30-12:00;下午为:2:00-5:30分。 注:不同地区会由于时差问题工作时间段存在差异。
1、法院与普通公务员相同,1-5的工作日,周六周日的双休。但是个人加班除外。 2、各地法院要求不同。一般在8:30-9:00上班下午5:30-6:00下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81人已浏览
1,082人已浏览
11,340人已浏览
1,3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