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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
中华人民广告法》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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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中,大量充斥着药品、医疗器械和医院的宣传广告,所谓“明星”、“专家”现身说法,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广告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韵,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有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结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据此,“名人效应”宣传,应视为医院单方对患者做出的单方要约。经过治疗,患者未达到广告所宣称的疗效时,可以违约为由向医院索赔。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审理商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商社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被邀请参加申请,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社开发计划范围内的住宅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社的买卖合同的制定和住宅价格的确定有很大影响的,必须视为申请。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广告中开发商对其项目进行说明及作出的承诺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视为合同内容。即使正式的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记载,也不会影响合同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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