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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九百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除以上这些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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