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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根据不同类别,亲属权有如下内容: 1、父母与子女之间:①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③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2、①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权。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③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管权。 3、兄弟姐妹之间:①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推动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北、妹有抚养教育权;②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的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③由兄、姐抚养成人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有抚养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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