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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损害结果的举证损...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是平等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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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无法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接下来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像交通事故诉讼这样的民事案件来讲,我国一般采取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形式。即哪一方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的,则就由该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交通事故诉讼也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因此原则上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当然也有可能出现例外的情况,那就是使用特殊的举证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交通事故起诉举证的问题,就为大家整理到此,
一、交通事故如何举证?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2、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3、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4、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5、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6、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7、就医交通费用单据。8、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9、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10、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11、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12、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14、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15、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16、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17、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18、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二、交通事故诉讼如何确定管辖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不同法院起诉,赔偿结果可能会有天壤之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因为管辖法院具有可选择性,即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因为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而不同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多少。比如说,湖北人A在广西某地与北京人B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A人身损害,则A可选择广西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北京法院管辖,如果在广西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广西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北京起诉,则按照北京的标准计算。因此,大家在交通事故索赔的法院选择上,一定要对可管辖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做一个对比,便于选择出适合的受诉地法院,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利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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