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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交通事故一方提出...
一、交通事故怎么分担举证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常会遇到事故无现场目击证人,又无交通信号灯或信号灯未开,双方都主张对方违反交通法规,为此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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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一方提出的一项主张,由该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二、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法提出主张的一方用提出证据证明,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不能提出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则推荐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明确化,其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从上述规定来看,工伤认定申请人法定的举证责任仅限于两个方面,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确实受到事故伤害。并未要求职工在申请时就受到事故伤害的责任问题提供相应证据。所以,工伤认定申请人并无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的义务。 另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当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如认为不构成工伤,应当举证证明职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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