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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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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怠于清算而损害债权的,应当赔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有限责任公司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而损害债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指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需要赔偿债权人损失的。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公司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债务,还可凭判决书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这与设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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