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0]2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为此,从 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关于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央在黔企业,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下发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增长过快。经研究,决定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计发。今后不再随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自然调整,若需调整时由省另行制定调整办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8人已浏览
550人已浏览
1,222人已浏览
9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