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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房产证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安置房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 4、查档证明 5、被拆迁人...
一、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需缴纳契税,和产权证的工本费。缴纳契税时安置房的总价减去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额超出的金额才需个人缴纳,拆迁补偿款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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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需缴纳契税,和产权证的工本费。缴纳契税时安置房的总价减去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额超出的金额才需个人缴纳,拆迁补偿款可以抵扣相同金额的契税。如果拆迁补偿款金额大于安置房总价,可以一次性全部抵扣契税个人不需再缴纳,若还有剩余不可以下次使用。 二、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必须上交的证件: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旧房拆迁作价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5、业主身份证。
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交换证明,确权证明书,拆迁发票,本人身份证等材料。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登记原因证明资料、房地产权属证明书(4)房地产地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资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资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注册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 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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