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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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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期间学生溺水学校没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小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教育、管理、保护之责任,如果学生是在校内,或者由学校组织到校外活动而发生事故,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之义务,可能有责任。现在是学校放假,家长也知道放假,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去河边玩乐,溺水死亡,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可能无责任。当然,如果对于放假,学校没有通知家长,学生也没给家长讲,家长以为学生去上学,实则是去河边玩而发生意外,则可另当别论。
案情不祥,难以分析到位,若鱼塘老板已经公示:“未成年人不得入内”、“危险”、“禁止垂钓”、“禁止游玩”等,那老板还有责任吗?若老板发现小孩去了鱼塘,要求其监护人带离,监护人不听或不尽监护责任,鱼塘老板也有责任吗?即或鱼塘边上的的栏杆完好无损,是否就能有效避免小孩跌入池中溺水身亡呢?若鱼塘也在搞旅游或农家乐之类的、“欢迎参观”那就又不一样了,是吗?欢迎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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