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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自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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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立案到结案的劳动仲裁为45天,特殊情况可经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仲裁结果可在开庭后45天内发生。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延期,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天。仲裁庭应当先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加上审理立案的五天时限,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案件必须在50天(最长65天)内裁决;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有些情形是不能进行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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