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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十级工伤的赔偿包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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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1-4级伤残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登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 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 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6.工伤职工伤情反复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康复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就医路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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