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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由挂靠方承担。根据《最高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的有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
如果发生侵权损害后,认定侵权方付全部责任,则可以依照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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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是普遍现象。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受害者请求的前提下,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主要看挂靠人是以谁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不能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此类案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担保责任。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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