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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暂停:(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四)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认;(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暂停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止行政复议机构,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诉讼时效是能够中止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在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是能够中止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在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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