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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刑事立案侦查不会中止民事执行,只有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同意撤销生效判决、裁定的,终止民事执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对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以参考公安部于2006年6月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一般来说,刑事立案侦查不会中止民事执行,只有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同意撤销生效判决、裁定的,终止民事执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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