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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
是的,应当按照先刑后民事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暂停审理,刑事案件结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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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事案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应当停止民事案件执行。对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以参考公安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 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12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13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既遂犯罪不能中止。既遂犯罪已经产生了犯罪结果,不可能停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完成了刑法规定的一切要素。
一般来说,刑事立案侦查不会中止民事执行,只有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同意撤销生效判决、裁定的,终止民事执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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