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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
对于股权投资,其评估方法一般都应用收益法。直接投资由于投资比重不同,可以分为全资投资、控股投资和非控股投资。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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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的;(二)以专利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专利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专利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权的;(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间收购、置换或者接受出资涉及专利权的;(七)国有企业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的。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57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1、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2、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联营、兼并、合并、破产清算等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房地产估价; 3、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4、司法仲裁或诉讼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 5、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6、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7、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8、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9、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10、房地产课税价格评估; 11、房地产保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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