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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的;(二)以专利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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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国有资产考核与评价指标一、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1.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水利考核期内新增投-水利国有国有资产总额入水利国家资本资产保值=--------------×100%增值率考核期初水利国有资产总值说明:(1)单位水利国有资产总值,根据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包括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已收取投资收益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水利国有资水利国家国家水利投资应=+产价值总量资本金享有的其他权益国家已收取的+水利投资收益国家水利投资本专项拨款和各盈余未分资应享有的=〔(-种建设基金形)++配利〕其他权益公积成的资本公积公积润水利国家资本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利建设基金形实收资本成的资本公积考核期内考核期内考核期内水利专项(2)新增投入水=新增投入水+拨款和各种水利建设利国家资本利实收资本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3)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2.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水利国有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保值=-------------×100%增值率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说明:(1)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同指标1 (2)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一般以上年实现数或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3)政策性亏损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数达到100%时为保值、大于 100%时为增值。 (二)评价指标利润总额1.资本金利润率=-----×100%资本金总额单位社会贡献总额2.社会贡献率=---------×100%经营性资产平均总额说明:(1)水利单位社会贡献率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未补偿的公益性实际支出。期初经营性期末经营性(2)经营性资产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平均总额=---------------2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平均资产总额,按水利枢纽工程设计时经济计算规程计算的防洪(抗旱、排涝、防凌等)与兴利效益比例分摊计算,只将分摊的兴利资产计入平均资产总额(即经营性平均资产总额)上交国家税收总额3.社会积累率=----------×100%水利单位社会贡献总额说明:上交国家税收总额:是指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经营性资产总额4.经营性资产比率=-------×100%单位资产总额生产经营净利润5.经营性资产收益率=-------×100%经营性资产总额二、非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 1.进行完全成本核算的单位,同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2.不进行成本核算的单位。本期非经营水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毁损率水利国有=(1---------------)×100%资产完整率期初非经营本期非经营性水利国有+性水利国有资产总额资产增加额注:本期国有资产毁损额:是指在考核期内因非自然客观因素造成的单位各类资产丢失、浪费、损坏报废,而无法补偿,使国有资产价值量的减少数额。当比率为100%时,为完整,低于100%时为不完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考核,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总括或单项考核,制定相应考核指标。 (二)评价指标公益收入-补贴收入公益服务补偿率=---------×100%公益成本生产经营投资+经营收益净利润净收益弥补公益=----------×100%亏损率公益公益补贴-(-)成本收入收入三、反映资源性资产状况指标本年末(度)单位拥有(使用)资源总量或总值1.资源增量(值)率=-----------×100%上年末(度)单位拥有(使用)资源总量或总值以上指标应按各类资源分别计算反映。本年度资源性收费或收益总额2.资源开发收益率=----------×100%本年度资源资源管理+开发费摊销性支出资源性收益指水利单位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1、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 (1)往来账款; (2)存货;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3、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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