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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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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公民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户口迁出,又没有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1)户口迁出不到1年,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2)户口迁出超过1年,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准确来说这条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起诉前不能确定原告方和被告方。如果双方同时起诉的话,会有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实际操作的规定都是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之类的表述,达到确定性,唯一性的目的。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表面上看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即使没有违背级别管辖,也属于无效约定。
前夫户口是尚义的,当事人是张北的,起诉一般去尚义相关法院,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张北相关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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