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外来人员) 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和对本市从业人员在保险待遇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一是本地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认定为工伤十级的,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有:1、实际发生的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按用人单位出差伙食标准70%计算;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雇工在工作中受伤的,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伤害结果是雇工自己故意造成的。 但是雇主应该承担的是因雇工受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必要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如果构成残疾的话还要承担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等,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雇主可以拒绝承担。 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建议补充: 一、认定工伤。 二、受劳动部门委托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 三、要求赔偿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的相关费用。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人已浏览
397人已浏览
911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