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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辞退员工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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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不提前但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按裁员,公司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裁员要求。那也就不是按裁员处理。这一点也已经确认。 公司之所以提出只补偿一个月是因为它提前了一个月通知。但是他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特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我认为并不是。原因有:1,裁的人数只有我们项目组的4个人。2,公司经营没有大的困难,并且还在不断招人。 所以我认为公司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此要求在到期后(四月13号)应当赔偿我2N的赔偿金。对吗?因为它提前一个月通知是为了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而我的情况是他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若是申请仲裁的话,会支持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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