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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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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设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适应生产的医疗器械的专业能力,掌握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务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应符合生产产产品的要求(三)企业应具有适合生产产产品和生产规模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库场所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4)企业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具有适应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的质量检验能力(5)企业应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设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查员不少于2人(2)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务或大学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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