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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生育一胎还是二胎,从来就没有法定的“哺乳假”。女职工哺乳,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
女职工生育后,如果有困难和工作许可,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许可,可以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这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产前假期的工资一样,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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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哺乳假是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二胎的哺乳假一般也是一年,和一胎一样。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能够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申请哺乳假确需用人单位批准。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我们可看到,在本市的这条规定中,明确将哺乳假的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 因此,在法律属性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哺乳假并非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一种天然的形成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申请,再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安排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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