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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应当是由劳动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实及本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的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考勤记录基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必须保存两年的记录,否则视为用人单位举证不利,总之劳动仲裁案件应当倾向于更多的让用人单位举证,否则劳动者的诉求很难得到实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加班费的请求也只支持两年内的。
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已支付的加班费金额。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前的加班时间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1、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门,劳动者应争取拿到考勤记录的复印件,作为表面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用人单位拒绝拿出原件,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复印件也能防止用人单位伪造、篡改考勤表。 2、书面形式通知加班:以书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实践中很少见,如有邮件通知的,可截屏保留。 3、工资条:工资条往往用在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加班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能反面证明了劳动者加班的事实。 4、同事证人证言:至于单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张权利或该同事已调离该单位的,实践中没有几个人会作证,因为一旦作证既得罪人还丢了饭碗。 5、工作记录的证据:平日延长加班或休息日加班时,只要做个有心人还是可以保存一些工作内容的证据,比如周六给客户发邮件的截图、或复印寄送快递的回单(回单上通常注明日期和文件内容)、经手的销售记录或出库单。 6、保存员工手册,一些粗心大意的用人单位往往就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为上班时间,员工施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却没有劳动部门关于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动者将盖有公章或部门领导签字的员工手册予以复印即可。 7、报销记录:现在很多企业这样规定,加班晚上8点以后你可以打车回家,之后单位报销,那么单位在报销的时候,可能需要你填写一个报销的理由,那你可以把这些文件复印一份留下来。 8、事后创造录音证据:在用人单位尚未警觉的情况下,通过与负责人的对话录音固定曾经加班的事实。录音谈话的内容需要精心准备,建议事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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