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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十分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
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应该从其行为时的状态来判断。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非发病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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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精神病患者私自与房屋中介签订合同,家人投诉,要求退款,民权工商所执法人员热情调解,终获圆满解决。王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在没有家人陪伴的情况下,自己来到沙区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租房,中介公司与她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100元中介费。之后中介公司给她提供了一处房源,王某看后不满意,要求退款,中介公司不同意。王某的家人来到民权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查验了医院开具的有关王某精神状况的证明,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而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中介公司负责人对执法人员的调解表示认可,退还了王某的中介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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