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
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至于精神病人是否可单独外出,与病情有关,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30人已浏览
1,164人已浏览
1,301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