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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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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该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与该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第二,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当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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