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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检查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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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续封决定。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查封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扣押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后拖欠,申请法院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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