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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屋高人民法院有具体规定。被扣押的财产到期的,扣押机关未处置(执行)或者延期扣押的,扣押为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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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续封决定。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根据相关发啦,对于人民法院查封企业财产如下 财产保全有期限的,基本上是6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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