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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国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县道十米,乡道五米;(二)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以行车...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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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根据以上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30米内的房屋属于拆迁补偿范围。
现在的控制车辆交通范围,具体就是依靠交通警或采用交通信号控制设施,随交通变化特性来指挥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它通过由电子计算机管理的交通控制设施对交通流进行限制、调节、诱导、分流以达到降低交通总量,疏导交通,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目的。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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