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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条例》二十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国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县道十米,乡道五米;(二)公路...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国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县道十米,乡道五米;(二)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以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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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现有部分现代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相协调;(二)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米,建筑应当为灰色坡顶;(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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