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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先看您的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 一、如果是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是本人签字,就是有效的。投保人是指出钱买保险的人,而被保险人是指...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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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在实践中,企业和员工在特殊工时制度中的加班纠纷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很多工人对综合工时制度中的加班工资有误解,认为休息日加班也应该有加班费。企业综合工作时间一旦符合法定标准,员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相应地,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员工无论如何加班都没有加班费。二是部分企业在原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到期后未及时申报。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双方实际实行综合工时制,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许可生效要件,双方容易发生加班费纠纷。这也导致企业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加班问题。第三,某岗位已经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一旦发生加班,企业认为也可以按照特殊的工时制进行处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仍然应该按照标准的工时制进行计算。四是部分个体经营组织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所谓代签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签单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另一种情况是签单时业务员自己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差别,却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认可,故而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其效力是不确定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合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能否得到正常履行,将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签单后是否认可该合同,并因此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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