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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加班者有哪些误区

2021-11-20
在实践中,企业和员工在特殊工时制度中的加班纠纷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很多工人对综合工时制度中的加班工资有误解,认为休息日加班也应该有加班费。企业综合工作时间一旦符合法定标准,员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相应地,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员工无论如何加班都没有加班费。二是部分企业在原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到期后未及时申报。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双方实际实行综合工时制,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许可生效要件,双方容易发生加班费纠纷。这也导致企业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加班问题。第三,某岗位已经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一旦发生加班,企业认为也可以按照特殊的工时制进行处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仍然应该按照标准的工时制进行计算。四是部分个体经营组织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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