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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界定如下:1、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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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因此,从法条来看,上述第五十三条中第(十四)项就是禁止公务员经商做买卖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就是处罚规定。具体处罚的形式需视公务员的违法违纪的程度轻重而不同。
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由此可见,幼儿园作为幼儿接受社会教育的起点,其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和发掘幼儿的才智。因此,幼儿园应本着育人的原则,不能组织幼儿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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