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签订办理香港公司注册登记委托书和协议书; 2、预付办理香港公司注册登记费用定金; 3、股东亲笔签署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法定文件及相关资料。将...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退股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 二、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香港,有限公司被注销后,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答复:你好,根据香港立法局1984年颁布的《公司条例》第一五五条规定,(一)凡遇公司举办结束,所有过去及现在股东同人对于公司资产,须负摊派债款之责,其数额若干,以足支付公司债项,责任,举办结束之讼费及费用,暨为调整摊派人相互间之权益等,但须遵照本条(二)项之规定与下列各项之限制办理--(甲)在结束前终止为股东达一年或以上之过去股东同人,不须负摊派之责。(乙)过去股东同人对于公司在其人终止为股东后所成立之债务或责任,不须负责。(丙)过去股东同人不须负摊派之责,但法庭认定现在所有股东同人无力遵照本例之规定担负摊派之责者不在此限。(丁)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或现在股东同人对于超过其本人未缴股款以外之摊派金额,不必摊派之。(戊)如为担保有限公司,其股东同人除须遵照本条(三)项之规定办理外,如遇公司举办结束,其本人对于公司资产应负责出资以外之摊派金额,不必摊派。(己)本例之规定,对于任何保险单或其他合约所载条款规定股东个人对保险单或合约所负责任之限制或规定此种保险单或合约限用公司款项支付者,不得使之消失效力。(庚)公司所欠股东同人之款,如为股利或盈利等,不得视为公司之债务而与非公司股东之债权人受相等待遇,但得对最后调整摊派人相互间之权益计算而审定之。(二)有限公司举办结束,其去任或现任董事或经理依本例规定系负无限责任者,除照普通股东同人一份子负责摊派外,须另负摊派责任,一若其人在公司开始结束时系为无限公司之股东同人。但有下列各项之规定--(甲)去任董事或经理如在开始结束前业已去职达一年以上者,不须另负摊派责任。(乙)去任董事或经理对于公司在其人去职后所成立之债务或责任,不须另负摊派之责。(丙)除须遵照公司组织章程之规定办理外,董事或经理不须另负摊派责任,但法庭认为有此项摊派之必要,以便清偿公司债务责任,及举办结束之讼费与费用者不在此限。(三)凡有股本之担保有限公司举办结束,该公司各股东同人除遇公司结束时对于公司资产应负担出资若干金额之外,其所占股份如有尚未缴足股款者,须并负责摊派补足之。第一五六条规定所谓“摊派人”指公司结束时对于公司资产担负摊派责任之人,凡对一切诉讼事件决定认为摊派人,及对于在最后决定以前之一切诉讼事件决定认为摊派人,均应包括被指为摊派之人。(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 1、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2、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注册公司流程: 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第七步: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第八步: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3人已浏览
383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