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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限公司被注销后,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答复:你好,根据香港立法局1984年颁布的《公司条例》第一五五条规定,(一)凡遇公...
1、不承担。 2、根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注销后股东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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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时,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同意的,可以将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股东。 但不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不得转让,具体如下: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分以下情况: 1、公司如果有债务,股东一般是不用承担的。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一般以其出资额或者收购股份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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