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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是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定,本案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重罪,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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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成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同时,它还要承担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宜过多。本条规定仅限于两类: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述三类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审理这些案件,需要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规定这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另外,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诉法141条是起诉条件,内容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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