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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1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1-04-14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成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同时,它还要承担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宜过多。本条规定仅限于两类: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述三类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审理这些案件,需要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规定这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另外,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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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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