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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92条具体内容:《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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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7-343、3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152、155、17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的是,刑诉法第157条的规定指的是调查核实证据,具体指的是需要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庭的调查核实,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说对方提出的质疑等。具体还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
《刑诉法》二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条文注释是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关联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276、279-287条。几审终审是审级上的说法,如果是最高院再审一次才是三审终审。如果是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是在程序上还要再走一遍,将案件重新审判。一般是发回重审,但是如果不宜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话,高级法院就会提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由上文可知,刑诉法247条主要是关于死刑犯的量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如果有关于这类型的案件有问题可以参考刑诉法200条的内容,死刑量刑内容严肃而重要,如果有这类型的案件,被告人还是应该求助于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应该盲目找寻资料。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刑诉法239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应当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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