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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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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客观上,虚开行为应包括四种表现形式:①别人虚开发票②为自己虚开发票③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发票④介绍别人虚开发票。而"虚开"也可以分为①在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②虽然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发票与实际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符。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在刑法第205条之后,作为第205条之一增加。本罪的行为虚开刑法第二百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主要分为四类情形,即(一)虚开发票超过100张;(二)虚开发票累计金额超过40万张;(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虚开发票的;(四)其他情形严重的。
⒈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及其工作人员。 ⒉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⒊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虚开发票骗税可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具体法规内容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后果”就是偷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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