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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需要以下条件:1、中国与被申请国之间有双边条约,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两国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中...
国际商业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中,我们主要讨论不同国家对承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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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1.《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3.《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事人请求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管辖权的取得是不同的。诉讼过程中,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有仲裁协议,即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请求协议。第二,审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开庭审理的原则各不相同。法院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一般不公开审理案件,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业信誉。审理程序理程序和当事人的主动性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当事人都可以主动行动,比如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五、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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