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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会用的多一点。 另外,因仲裁的地点不同也会使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比如,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常选择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会适用英国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除了国际条约各国的国内法也事适用的。
自愿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是否将其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2、当事人向仲裁提交哪些有争议的事项,由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3、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择;5、双方还可以独立约定仲裁的审判方式、开庭方式等相关程序。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进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关系是建立在他们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根据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特定纠纷。如果某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地位不是平等的,那么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不能按照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庭不能裁决纠纷案件,亦即没有仲裁协议即没有仲裁,也就不可能有仲裁当事人,所以仲裁协议是仲裁当事人产生和存在以及进行仲裁程序的基础。 纠纷具有可仲裁性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所特有的属性。即不具有可仲裁性的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该纠纷就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就不可能成为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有其特定的称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人,被称为仲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被称为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参加人、仲裁参与人不同。仲裁参加人除包括仲裁当事人以外,还包括仲裁代理人。仲裁参与人除包括仲裁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关于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第三人,我国仲裁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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