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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裁决流程

2021-11-29
仲裁申请和受理阶段的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正式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当事人未书面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不能再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因回避而重新选择或指定仲裁员后,可以要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三)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开庭日期。(4)在裁决阶段,仲裁庭确调查争议事实并宣布闭庭后,应当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根据评议中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五)申请承认和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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