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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位于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发表南海仲裁案的所谓裁决,声称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基础。中国对美济礁(MischiefReef)和仁爱礁(ThomasShoal)周边两百海里不具有专属经济区权。如果回溯这个仲裁庭的所作所为,会发现这个裁决实在是太不靠谱了。我们一般所说的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2013年1月向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提起的,他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主张的九段线,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而诉请仲裁。”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边驿卒已经在《如何对待南海仲裁结果,中国给各方指了一条明路》一文中详细指出,仲裁庭忽略了很多程序性问题,自行越权扩权,强行仲裁,匪夷所思。下面我们来看看菲律宾提交仲裁的是啥内容。在提交仲裁庭的起诉状中,菲律宾列举了多达15项主张,其中可以归类为以下四种:1、要求中国在南海事务上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依据其界定中国的主权和利权边界;2、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不得依据九段线获取主权和利权;3、请求仲裁庭宣布黄岩岛等为礁石、渚碧等为低潮高地(意味着不拥有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美济及仁爱礁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4、要求中国不得继续侵犯菲律宾的低潮高地、捕鱼和其他海洋权益。很明显,菲律通过多项主张意图否定中国“九段线”内的历史权利。要求仲裁庭认定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有学者早就指出,1994年生效的《公约》只适用于之后发生的争端,根本不能溯及南海“九段线”。虽然仲裁结果今天才公布,但菲方律师雷切勒早就透露,裁决“将剥夺中国提出这一主张的任何法律基础”。外交部表示:好像他在所谓裁决出台前已知道裁决怎么写,并且知道裁决是按他的想法在写,这就奇怪了。雷切勒现身说法,只能证明所谓仲裁庭只是某些势力的代言人。仲裁庭都有哪些仲裁员?他们中立客观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五人临时仲裁庭,选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该案的书记处。根据仲裁庭书记处公布的消息,五人临时仲裁庭包括:托马斯·A·门萨(加纳):1931年5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让-皮埃尔·科特(法国):1937年10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兰):1933年9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结果公布,来看看这个仲裁有多不靠谱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正在就菲律宾诉中国案进行讨论12日,位于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发表南海仲裁案的所谓裁决,声称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基础。
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由于房地产纠纷的原因很多,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方法也是有选择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或。那么,房屋合同仲裁费纠纷仲裁需要多少钱呢?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在申请仲裁时必须支付仲裁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人的大小确定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1)案件受理费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补充仲裁机关的业务支出。二、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双方争议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评估、勘察、鉴定或取证所需的费用。根据实际支出,当事人应当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当事人应当提前支付处理费,仲裁机关应当支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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