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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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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出租屋转租给第三人。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转租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添加随附义务,只要双方自愿添加,且符合法律规定,随附义务有效。附随义务,是指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依法规定所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房屋转租需要签合同,一般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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