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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吗?

2020-10-03 11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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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转租合同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房屋转租合同当事人是承租人与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转租合同尤其独立的法律意义,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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